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65號
PCDM,106,聲,2165,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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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詳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詳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詳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2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訴字第34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受刑人自 104 年12月2 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8 月 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7 年 7 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 6016533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 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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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