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全方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之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 165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 10374 號、92年度偵字第2439、14215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 200,000 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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