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4517號
TYDM,96,聲減,4517,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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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王龍俊
           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17日上午9 時許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677 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 ,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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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