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6年度,17號
CHEV,106,彰補,17,201707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二、因本件被告有三人,原告只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應再以陳
  報狀補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