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曾治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二、因本件被告有三人,原告只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應再以陳
報狀補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