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302號
CHEV,106,彰簡調,302,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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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
原   告 林宏飛
      林宏濤
      林文榮
      林青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成黃鐙誼林雪花賈德成李林秀勤
人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5,000元,分別計算如下:
  ⑴原告對於被告林大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⑵原告對於被告黃鐙誼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⑶原告對於被告林雪花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⑷原告對於被告賈德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⑸原告對於被告李林秀勤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
   22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以及抵押權人)。
三、提出被告黃鐙誼林雪花之戶籍謄本,以查明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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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