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
原 告 林宏飛
林宏濤
林文榮
林青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成、黃鐙誼、林雪花、賈德成、李林秀勤等
人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5,000元,分別計算如下:
⑴原告對於被告林大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⑵原告對於被告黃鐙誼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⑶原告對於被告林雪花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⑷原告對於被告賈德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⑸原告對於被告李林秀勤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
22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以及抵押權人)。
三、提出被告黃鐙誼、林雪花之戶籍謄本,以查明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