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297號
CHEV,106,彰簡調,297,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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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97號
原   告 葛大立
訴訟代理人 葛家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景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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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