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284號
CHEV,106,彰簡調,284,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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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84號
原   告 黄素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柔孜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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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