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59,50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
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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