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303號
CHEV,106,彰簡,303,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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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黃奇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祐典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請
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89,596元,與原先訴訟價額新台幣172,000元
,合計為新台幣461,5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88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新台幣3,190元,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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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