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 告 原泓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原溢貨運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三四0三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被告丙○○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
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
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鄭吉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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