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陳毓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650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