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96號
CHEV,106,彰小,96,2017070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96號
原   告 五權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雯雅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被   告 謝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起擔任原告社區防火管理員 ,並於105年8月離職。兩造約定被告應具備場所管理員之資 格方得擔任社區防火管理員,並方得請領每月新臺幣(下同 )2,000元之報酬。原告嗣後向被告請求提出場所防火管理 員證明及回訓資料,被告拒不回應。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返還自103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所受領之 48,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社區會議記錄、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受理防火管理業務資料告知單、收入憑證、支出證明 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函查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被告擔任原告社區共同防火管 理人,經原告社區提報被告於101年8月10完成防火管理員講 習初訓,...,至遲應於103年8月10日接受講習訓練等情, 有上開函示在卷為證。而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8月後即未接 受講習訓練,依兩造約定即不得請領報酬等情,被告經合法 通知仍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是本件被告未符合兩造約定防火管理員 之資格,卻仍受領防火管理員之報酬,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所受領之48,000元及其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