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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277號
CHEV,106,彰小,277,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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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訴訟代理人 劉水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統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武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呈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呈
訴訟代理人 謝尹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由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原告統隼實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統隼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6 日聲請本院對被告呈品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於106年5月2日將對於被告之買 賣貨款債權67,378元及從權利全數轉讓予聲請人永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此等債權讓與,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 ,被告於106年5月11日收受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 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可證,聲請人具狀聲請准許聲請人 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經本院詢問相對人同意與否,相對人 並未同意,本院審酌本件聲請,已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1、2項之規定,爰裁定准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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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