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6年度,276號
CHEV,106,彰小,276,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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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林展誼
被   告 洪浩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568元,及其中新台幣19,182元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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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