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247號
CHEV,105,彰簡,247,2017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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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謝金海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尤姵云
被   告 謝蕭芹妹
      謝沅龍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最後所提有關訴之聲明與前所提訴之聲明,其範圍有出入(即關於系爭建物之一樓部分),此涉及審理範圍,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予以釐清,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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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