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149號
CHEV,105,彰簡,149,20170725,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活大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櫻緩等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