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185號
GSEV,106,岡補,185,201707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