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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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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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富雄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26日 │ 16,535元 │ A0000000 │ │
│ │ │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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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復珍商行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8月20日 │ 36,375元 │ WA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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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銘仁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95年8月31日 │ 26,660元 │ AA0000000 │ │
│ │ │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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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志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 │ 20,240元 │ AU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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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泳翔食品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 │ 75,000元 │ AU0000000 │ │
│ │司姜禮銘 │司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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