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34號
SCDV,96,訴,434,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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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翊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95年6月5日邀同被告丁○○林美春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約定由原告授與勝翊公司 新臺幣(以下同)5,000,000元之信用額度,被告勝翊公司 得於該額度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約定被告勝翊公 司依上開授信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若遲延給付利息時,自逾期 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一宗不依約付 息時,所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勝翊公司依上開約定 ,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⑴95年6月13 日、⑵95年6月14日、⑶95年6月16日分別向原告貸款⑴ 2,000,000元、⑵1,500,000元⑶1,500,000元,共3筆。借款 期間⑴自95年6月13日起至96年6月13日止。⑵自95年6月14 日起至96年6月14日止。⑶自95年6月16日起至96年6月16日 止。利息均自借款日起,於每月⑴13日、⑵14日、⑶16日按 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率均按原告銀行之基準利率加碼 年利率百分之0.252浮動計息,並均隨原告銀行基準利率之 調整而調整。詎被告勝翊公司於⑴96年6月13日、⑵96 年6 月14日、⑶96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依前開約定,被



告勝翊公司之貸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 ,總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000元、⑵1,500,000元、⑶1, 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 返還原告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3件、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3件、被 告勝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核諸前開事證, 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清償借款及如附表所示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等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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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息本金 │ 應 付 之 利 息 │ 應 付 之 逾 期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號│ │ 起 訖 日 │利 率 │ 起 訖 日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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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0,000元 │ 自96年5月13日起 │年息百│自96年6月13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 │清償日止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4.446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 2│1,500,000元 │ 自96年5月14日起 │年息百│自96年6月14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 │清償日止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4.446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 3│1,500,000元 │ 自96年5月16日起 │年息百│自96年6月16日起至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 │清償日止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 │




│ │ │ │4.446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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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