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75號
SCDV,96,訴,375,200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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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頡億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71巷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2月11 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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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頡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