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間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陸佰貳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