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42號
PCDM,106,聲,2142,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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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芳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芳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芳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本院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6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芳如(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9 月(共2 罪)、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2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9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2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8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自103 年3 月20日入監執行,上開(一)、 (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嗣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5 月8 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4 月2 日,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71 號函 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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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