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1657號
SCDV,96,票,1657,200709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新竹市○○路158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肆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盧玉潤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657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2年5月2日 │466,100元 │466,100元 │94年6月30日 │94年7月1日 │BX0000000 │6 │ │
├──┼───────┼───────┼────────┼──────┼──────────┼───────┼───┼───┤
│002 │92年5月2日 │466,100元 │466,100元 │94年7月30日 │94年8月1日 │BX0000000 │6 │ │
├──┼───────┼───────┼────────┼──────┼──────────┼───────┼───┼───┤




│003 │92年5月2日 │466,100元 │466,100元 │94年8月30日 │94年8月31日 │BX0000000 │6 │ │
├──┼───────┼───────┼────────┼──────┼──────────┼───────┼───┼───┤
│004 │92年5月2日 │466,100元 │466,100元 │94年9月30日 │94年10月1日 │BX0000000 │6 │ │
└──┴───────┴───────┴────────┴──────┴──────────┴───────┴───┴───┘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