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251號
PTEV,106,屏補,251,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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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仁義核發支
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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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