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87號
SCDV,96,拍,487,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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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
  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14日起至125年6月4日止共3
  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曾錦蓮擔任連帶保證人,⑴
  於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
  4日起至105年6月4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
  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指數加碼百
  分之1.4。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⑵於9
  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11
  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04期依
  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定儲金機
  動利率加百分之1,減政府補貼固定年利率百分之0.85機動
  調整。⑶於9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 000,000元,借款
  期間自90年11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
  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4.51。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
  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6年7月6日、⑵96年
  6月22日、⑶96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
  ⑴550,078元、⑵1,744,733元、⑶2,382,43 8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參諸上開約定,債務
  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情,並提出借據、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21日新院雲
  民誠96拍487字第1948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
  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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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新竹市│ │ 自由 │ │ 661-36 │田│  │ 1 │  52.00 │ 110分之10 │ │
├─┼───┼────┼────┼────┼────────┼─┼──┼──┼───────┼───────┼───────┤
│2│新竹市│ │ 自由 │ │ 661-40 │建│  │ │  92.00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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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地│二│三│四│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 │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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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竹市○○街│新竹市自│住宅、停│4│4│4│3│ │ │ │ │ │ │ │1│ 陽台 │5│平│全 部│ │




│1│5│313巷85號 │由段661-│車空間、│4│1│1│6│ │ │ │ │ │ │ │6│ │.│方│   │ │
│ │4│ │40地號 │鋼筋混凝│.│.│.│.│ │ │ │ │ │ │ │2│ │0│公│   │ │
│ │0│ │ │土造、4 │1│2│2│1│ │ │ │ │ │ │ │.│ │7│尺│   │ │
│ │ │ │ │層 │2│5│5│8│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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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