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
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14日起至125年6月4日止共3
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曾錦蓮擔任連帶保證人,⑴
於9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
4日起至105年6月4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
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指數加碼百
分之1.4。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⑵於9
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11
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04期依
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定儲金機
動利率加百分之1,減政府補貼固定年利率百分之0.85機動
調整。⑶於90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 000,000元,借款
期間自90年11月22日起至110年11月22日止,以每月為1期,
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4.51。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
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6年7月6日、⑵96年
6月22日、⑶96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
⑴550,078元、⑵1,744,733元、⑶2,382,43 8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參諸上開約定,債務
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情,並提出借據、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21日新院雲
民誠96拍487字第1948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
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
│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新竹市│ │ 自由 │ │ 661-36 │田│ │ 1 │ 52.00 │ 110分之10 │ │
├─┼───┼────┼────┼────┼────────┼─┼──┼──┼───────┼───────┼───────┤
│2│新竹市│ │ 自由 │ │ 661-40 │建│ │ │ 92.00 │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4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地│二│三│四│ │ │ │ │ │ │ │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 │ │ │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 │ │ │ │ │ │ │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4│新竹市○○街│新竹市自│住宅、停│4│4│4│3│ │ │ │ │ │ │ │1│ 陽台 │5│平│全 部│ │
│1│5│313巷85號 │由段661-│車空間、│4│1│1│6│ │ │ │ │ │ │ │6│ │.│方│ │ │
│ │4│ │40地號 │鋼筋混凝│.│.│.│.│ │ │ │ │ │ │ │2│ │0│公│ │ │
│ │0│ │ │土造、4 │1│2│2│1│ │ │ │ │ │ │ │.│ │7│尺│ │ │
│ │ │ │ │層 │2│5│5│8│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