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戊○○被 告 劉阿五 弄13 蔡貴宗 蔡貴文 蔡秋榮 蔡秋娥 636 林進福 巷11 林瑞琦 林瑞建 林瑞煌 黃宣秩 黃鴻達 黃麗娟 黃隆達 巷60 莊義雄 17弄 莊正雄 之6 莊淑文 原住桃園 曾春香 莊錦蓮 弄59 莊錦惠 10樓 莊錦如 彭瑞珍 30巷 彭旭昇 彭旭明 彭旭光 彭旭東 彭美貞 彭麗貞 高哖 13號 洪瀛士 洪瀛州 洪玉娟 洪瀛章 號9樓 鍾慧秀 7之1 鍾聲揚 吳金酉 吳秋蘭 吳清雄 吳章榮 弄16 吳志平 97之 吳寶珠 5弄2 吳秋祝 巷1號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 莊松明 莊桂香 莊桂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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