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救字,106年度,17號
PTEV,106,屏救,17,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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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瑪莉雅(MARIA CORAZON UBAS CABRERA)
代 理 人 蘇唯綸律師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本院以106 年度屏補字第245 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 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審查表1 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屏補字第24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 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 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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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