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63號
原 告 張明金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吳麗瓊
曾陳貴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謝信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