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5年度,563號
PTEV,105,屏簡,563,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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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63號
原   告 張明金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吳麗瓊
      曾陳貴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謝信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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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