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吳土金
魏再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吳溪河
吳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4,500元
【依不動產估價報告,宜蘭縣○○鄉○○路0段000○000號建物
價值為1,049,000元,原告請求移轉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
式為:1,049,000元×1/2=52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
30元,扣除前已繳納4,300元,尚應補繳1,43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