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67號
SCDM,95,易,267,200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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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第
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配 偶,共同居住在新竹市○○街三一八號,被告甲○○(另行 處理)明知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夫,目前婚姻關係 仍存續中,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丙○○與甲○○於民國九十 三年間上網交友認識,並暗中交往,被告丙○○為使告訴人 乙○○搬出上址,遂以小孩就學方便為由,勸使告訴人乙○ ○先偕其子搬至新竹市○○路荷蘭村社區新屋居住,佯稱待 其安頓母親後再遷往與其同住,告訴人乙○○不以為意,遂 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先行遷出。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八月間 為便於照顧丙○○與其前妻之子楊銘原之腳傷以及被告丙○ ○年邁之母親,竟於八月四日起搬至新竹市○○街三一八號 與丙○○同住,並自斯時起,與被告丙○○多次發生相姦、 通姦之行為。後因鄰居屢見被告丙○○與甲○○同進同出, 轉知告訴人乙○○,告訴人乙○○私下前往察看,發現門鎖 更換無法進入,遂於九十四年四月五日凌晨與胞弟陳振杰, 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蘇春芳張銘煥陪 同下,前往新竹市○○街三一八號,經警察多次叫門被告丙 ○○均拒不開門,事過二十、三十分鐘,被告丙○○始將大 門開啟,進屋後警察詢問甲○○之房間並前往叫門,許久後 被告甲○○始開門任告訴人乙○○等人進入始得知上情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 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經本院安排調解後,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其夫即被告丙○ ○之上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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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