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54號
PCDV,96,訴,1554,200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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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貳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壹角伍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19日邀 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授權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融資額度美金20萬元, 額度動用期間自95年10月23日起至96年10月23日止。逕由立 約人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本契約項 下各筆融資之外幣款項其利息按原告付款日牌告外幣貸款利 率計算,被告並據以於96年2 月1 日申請開發信用狀美金47 ,880元,原告即於96年2 月7 日單據到單融資墊款美金47,8 80元,並約定96年7 月7 日到期還款。詎被告借款到期後未 依約還款,復於96年6 月1 日經公告拒絕往來戶。爰依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進口物資融資契 約、授權書、信用狀結匯暨墊款承認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進口結匯證實書、還款繳息紀錄表 、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等件為證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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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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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計│利  率│違 約 金  │
│編號│ │       │(年利率│ │
│ │(美金) │算  期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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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S$28,293.15 │自民國96年6 月│8.900% │自96年7 月26日起│
│ │ │26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止按右開利率計│ │六個月以內按左開│
│ │ │算。 │ │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六個月以上按左│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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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