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訊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所 謂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因在法院審理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 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 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 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 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 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 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原告)上訴時,其效力 不及於其他被告(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本件上 訴人對被上訴人教育部起訴,固屬合法,惟上訴人對後位體 委會之訴訟部分,應認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 許,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308號判決足資參照。二、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請求先位被告美商凱創系統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原告給付起訴狀附表一之商品同時,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0000000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備位訴之聲明:被告甲○○應於原告給付起訴狀附表一之商 品同時,給付原告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其聲明係以原告對先位被告請求無理由時,始請求對 備位被告裁判,則備位被告之當事人地位不確定,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所提備位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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