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胡宸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萬定等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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