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6年度,338號
SLEV,106,士調,338,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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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胡宸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萬定等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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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