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199號
PCDV,96,聲,2199,200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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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洲光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00四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准予發還。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於民事訴訟法 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08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1,296,000 元為擔保金 ,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6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而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 保金,為此提出鈞院95年度存字第6004號提存書、民事執行 處板院輔95執全公字第6608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均影本)、同意書原本等各1 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以95年度裁全字 第1108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對相對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5年度存字第 6004 號 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既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亦據聲請人 提出之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即已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 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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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光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