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聲字,106年度,20號
SLEV,106,士訴聲,20,201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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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李忠義
      李竑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
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忠義於民國93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 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9,712 元,及 自98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 萬3,77 4 元。相對人李忠義於96年4 月14日起即動用循環利率進行 消費,於消費繳款截止日僅繳納其最低應繳額,且於繳款截 止日僅繳納其最低應繳額,且於繳款截止日98年5 月11日後 即未再繳款,嗣相對人李忠義為逃避還款責任,竟於104 年 5 月15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8 分之1 )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房屋(權利範圍2 分之1 )(下稱系爭房地),以贈 與為原因,於104 年5 月2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李竑霆,相對人李忠義所為之無償行為顯已害及聲請人之債 權,因相對人間所為無償行為,使相對人李忠義整體財產減 少,聲請人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聲請人得對相對人間所 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移轉之物權行為行使撤銷權,爰 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 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李忠義所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本院 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對相對人李忠義之信用卡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撤銷權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權利性質非屬 基於物權關係,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未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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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