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
楊華雄
楊華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
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於民國91年3 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 萬5,883元,及其中10萬5,554元自92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相對人 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於91 年4月29日起即動用循環利率進 行消費,於消費繳款截止日僅繳納其最低應繳額,且於繳款 截止日僅繳納其最低應繳額,且於繳款截止日91年11月20日 後即未再繳款,嗣相對人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為逃避還款 責任,竟於104年10月8日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 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0段000巷00弄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 ,於104 年10月15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華雄及 楊華偉,相對人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所為之無償行為顯已 害及聲請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間所為無償行為,使相對人楊 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整體財產減少,聲請人之債權有不能受 償之虞,聲請人得對相對人間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不動產 移轉之物權行為行使撤銷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所有,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對相對人楊凱即楊聖傑即楊人立之
信用卡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權利 性質非屬基於物權關係,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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