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008號
PCDV,96,聲,2008,2007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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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398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 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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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