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916號
PCDV,96,聲,1916,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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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16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昱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頃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414號 假扣押裁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助字第196 號為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昕達紡織有限公司 之債權或其他處分等事項,且查封第三人昕達公司之動產在 案,惟相對人上述之扣押禁止命令,因涉及第三人權益,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3414號裁 定准許後,相對人乃據此裁定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於96年7 月23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票款,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63號審理在案,此據本院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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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順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達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