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6年度,124號
SLEV,106,士聲,124,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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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尹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公司),嗣經中華成長一資產管 理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給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祈福資產管理公司),祈福資產管理公司再將上開債權 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 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因遷離戶籍地,未依 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顯無從得 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登報公告 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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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