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6年度,493號
SLEV,106,士簡調,493,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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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493號
原   告 黃啟航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以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繳納裁判費4,300 元,然
  按本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土地、房屋交易價值時
  ,尚需參酌該不動產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
  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時雖主張系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
  價額如兩造簽立之買賣契約價額共新台幣(下同)40萬元,
  然經被告於調解程序主張,系爭不動產市價共約3,000 多萬
  元,其與原告買賣僅限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 所示之系爭坐落
  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 筆,其於附表編
  號1 、2 、4 並非買賣標的等情而有爭執,並提出稅捐稽關
  個人財產清單為據,經查,原告雖主張系爭附表編號1 至4
  不動產價額共40萬元,然查與稅捐稽關核定之土地房屋現值
  相差10倍以上,故自難憑以認定為本案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
  。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訴之聲明請求移
  轉登記予原告之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
四、原告若無法依前項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依職權核定為4,792,011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4,300 元,尚
  應補繳44,2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
五、如原告逾期未依上開第三項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亦未依上開第四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附表編號1 :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30部份:依該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106 年1 月
  土地公告現值244,689 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0計算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現值約146,81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二、附表編號2 :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 部份:依該土地面積56平方公尺、106 年1 月
  土地公告現值308,000 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6 計算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現值約2,874,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三、附表編號3 :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6 部份:依該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106 年1 月
  土地公告現值218,583 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6 計算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現值約1,748,66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四、附表編號1 :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
  ○號碼台北市○○區○○街○段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1/6
  部份:依被告提出稅捐機關核定該屋現值131,200 元,請求
  移轉權利範圍1/6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現值約
  21,8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移轉系爭附表編號1 至4 不動產之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共約4,792,011 元(146813+0000000+000
  0000+21867=4,79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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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