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鄭安哲
被 告 周宜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宜強間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1,37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