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721號
SLEV,106,士簡,721,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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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鄭安哲
被   告 周宜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宜強間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1,37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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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