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13號
原 告 Gonzaga Jed Subing Subing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茜蒂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76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