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696號
SLEV,106,士簡,696,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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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張紋琦
被   告 刁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3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仟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台 北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華榮店內遇到原告,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出入見聞之賣 場內,對原告辱罵稱:「你精神有問題啦,神經」、「去吃 藥」等語,貶低原告尊嚴及社會評價,足致原告之名譽權受 損,精神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主張之犯罪事實,是原告先拿推車撞到 伊,伊才會講如刑事判決內所說的那些話,伊是要規勸他, 且原告有許多件誣告,都要伊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對伊出言辱罵上開字句 ,侵害伊名譽權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情置辯。 然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上開公然侮辱之侵權行為,業經 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 106 年度易字第136 號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2,000 元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卷全卷無誤, 又前開刑案審理時,經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檔及錄音光 碟,確認被告有為上開出言辱罵原告之內容,亦有前案刑



事案件勘驗筆錄可稽(見前開刑案一審卷第71、72頁), 乃被告為上開內容言語,均為負面評價之字眼,有嘲諷使 人難堪之意,顯非規勸之意甚明。至被告雖辯稱係原告先 拿推車撞到伊,伊才會口出此語,惟經前開刑事案件一審 時法官當庭勘驗本件現場錄影光碟內容,被告於案發時係 與原告起爭執後,在賣場員工在旁阻止2 人吵架,要求其 等至外面講,因原告對該店員表示都是被告的問題時,被 告怒而為上開出言辱罵字句,且辱罵內容與遭原告購物推 車碰到腿部之事並無直接關聯,難認屬正當防衛等情,此 有上開審判筆錄及勘驗結果筆錄存於上開刑事案卷可稽, 故被告上開答辯,難認有據,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公然侮 辱之不法侵權行為事實,應屬有據,堪可確信。(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公然 侮辱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堪認屬實,已如上 述,本院審酌原告為教師,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被告則為從事商業之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並考量上開兩造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 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以5,000 元為適 當。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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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