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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541號
SLEV,106,士簡,541,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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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41號
原   告 葉人豪
      邱筱昌
      戴妏伊
      簡綵漪
被   告 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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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