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41號原 告 葉人豪 邱筱昌 戴妏伊 簡綵漪被 告 宋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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