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127號
PCDV,96,家聲,127,200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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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女兒巫清遙之生父甲○○從未善 盡為人父之扶養責任,自女兒巫清遙出生後亦未曾關心過女 兒巫清遙之任何事情,且聲請人與甲○○已於95年12月5 日 協議離婚,並約定女兒巫清遙之監護權歸聲請人行使,聲請 人希望日後與甲○○沒有任何牽扯,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女 兒巫清遙之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魏」姓氏等語。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 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 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 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 」,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女巫清遙之生父甲○○從未善盡為 人父之扶養責任,自女兒巫清遙出生後亦未曾關心過女兒巫 清遙之任何事情,而聲請人與甲○○已於95年12月5 日協議 離婚,並約定女兒巫清遙之監護權歸聲請人行使,聲請人希 望日後與甲○○沒有任何牽扯,爰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 姓等情,固提有聲請人及女兒巫清遙之戶籍謄本為憑,惟聲 請人於本院審理時僅泛稱因前夫甲○○有欠銀行錢,怕影響 到聲請人的小孩云云,至於如何事實足認姓氏「巫」對其女 兒巫清遙有不利之影響乙節,則未見聲請人舉證以實其說,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女兒巫清遙之姓氏改從母姓「魏」,於法 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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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