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律師被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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