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835號
SLEV,106,士小,835,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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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8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志杰
被   告 徐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上午10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起訴狀誤載為B88-917 號,應予更正)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 車),自臺北市○○區○○路00號前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訴外人陳怡珍所有並為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致B 車發生受 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 ,795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795元 ,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遲延利息。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 片、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核閱無訛,有該警察大隊106 年6 月16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附件在卷可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本應注意上開規定,其於 駕車行駛時,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顯已違反上開規 定,本件復無證據證明案發當時被告有何不能注意之情事, 則被告對於上開車禍之發生確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承 保之B 車受損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
㈢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 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 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60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及73年度台上字第 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 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 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規定。本件毀損事故之發生確 係被告之行為所致,已如前述,被保險人就上開車輛遭毀損 所生之損害,本得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 查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B 車因遭被告毀損,致該車受損,須 支付工資2,900 元、烤漆19,980元,實付22,795元之修理費 ,有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 第10頁),自堪信為真正。
㈣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22,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寄存送達生效翌日即 106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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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