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2874號
PCDV,96,促,62874,2007092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2874號
債 權 人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載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就參拾肆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利息部分、就肆拾壹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利息部分、就伍拾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請 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遲延利息應分別自為 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2日、95年10 月2 日、95年10月16日起算,是債權人就超過部分利息之請 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之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