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545號
PCDM,96,訴,1545,200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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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義務辯護人 陳憶娟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潘 翠 雪
法 官 王 士 珮
法 官 絲 鈺 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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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