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防制條例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6年度,465號
SLEM,106,士簡,465,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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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 第3行後段及第4行前段,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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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